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会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恋爱期间男女之间形成的人身关系不予保护,如同居关系;但对基于此形成的财产关系是予以保护的,如同居关系析产、婚约财产返还等。恋爱期间的财产关系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有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恋爱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一般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在此背景下,对于恋爱关系中存在资金往来,如何保障各方利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一同参与的日常消费,包括一起用餐、观影、出游和购买生活用品等,属于共同开支,并非不当得利。即使某一方在恋爱期间承担了更多的消费,分手后原则上也不能要求对方进行补偿或退还。
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经常互相转账以增进感情,这些支出通常被视为赠与。一旦转账完成,原则上无法撤销。对于恋人之间频繁的小额资金往来,尤其是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如“520”、“1314”等,法律上一般将其视为一般赠与。不可撤销,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钱款,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构成彩礼外,一般不再予以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一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一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不是返还及返还比例。
情侣间的资金往来要认定为民间借贷,需具备两个要件:借贷合意、款项支付。借贷合意就是双方对于资金往来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为明示,也可以为默认。款项支付则要看转账记录等凭证,确定资金已经实际支付。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的资金往来,有明确的借条或者转账时备注了“借款”的;或者虽无书面借条,但借款关系的产生系一方主动向另一方提起并承诺还款的;又或者双方在分手协议中,对曾经的转账约定了还款的,通常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考虑到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特殊关系,一方出具的借条或欠条有几率存在未实际支付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五条,此种情形下法院会根据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男女一方仅凭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无法机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如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一般会被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因为,根据证据规则,恋爱期男女一方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原告所举证据需足以让人相信,借贷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如借贷事实真伪不明,待证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不成立。
案例1: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熊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陆续用原告的信用卡刷卡,后双方发生矛盾。2019年3月15日,双方对前期被告用原告信用卡刷卡金额进行结算,被告用原告信用卡刷卡共计30000元,从刷卡到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两年多)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共计15000元,熊某向罗某某出具“我熊某,身份证号61****************,于2018年借罗某某人民币45000元,以此为证”借条一张,对结算后债务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条出具后被告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原告转账21990元,下欠款项经原告催要后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作出(2021)陕102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被告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某偿还借款23010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损失为自2021年2月25日到借款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上述案例中,原、被告在分手时,就恋爱期间被告使用原告的信用卡、借呗套现的金额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并向法庭提交了信用卡刷卡记录、转账凭证等,被告在庭审中对此事实也无异议,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案例2:郑某某与赵某某二人在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为情侣关系。在情侣关系期间,双方存在大额的资金往来,赵某某在两人同居期间向郑某某转账887409.81元,郑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向赵某某转账46万元,之后又多次转账17.9万元,双方之间未签署书面的借据。后郑某某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为由,将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偿还借款本息6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郑某某与赵某某之间未签署借条,现郑某某主张的60万元借款由两部分构成,一笔是2020年12月7日转账46万以及利息共计50万元,另一部分是郑某某多笔转账共计17.9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针对46万元的转账,数额较大,且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显示,直至2021年7月11日赵某某依然对于借款46万元认可,并且同意本息合计还款50万元。故一审法院对于该部分的借款予以确认。赵某某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偿还了上述50万元,故一审法院对于郑某某主张的此部分予以支持。针对第二部分郑某某多笔支付了17.9万元,赵某某亦提供了其向郑某某账户多次转账的转账记录,由于双方曾经系恋人关系,期间存在多笔的相互转账。虽然在双方微信中赵某某同意给郑某某60万元,但结合双方聊天的前后文内容可知,上述60万并非与某笔或某几笔借款对应,而是双方之间谈及感情所做出陈述,无法看出与特定的借款有关。故一审法院对于此部分借款不予支持。
后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期间,赵某某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公证书一份;证据二: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明细。证据一证明一审期间查明的双方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内容不全面,郑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是片面地有删减的。证据二证明根据转账记录显示,2019年至2023年1月期间郑某某收到赵某某转账1020505.95元,但郑某某向赵某某转账除了46万元外,只有178281.48元。2021年7月分手后郑某某仍然使用未解绑的每月支付宝亲情卡500元额度至今。亲情卡累计76166.53元。
二审法院另查明,在双方情侣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某存在大量的向郑某某的1000元以上的整额转款,部分转款金额达到10000元、15000元、24000元等。且在2021年7月11日郑某某要求赵某某还款后,赵某某共计向郑某某转账118645.44元。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对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首先,赵某某与郑某某存在长期的情侣关系,且涉案款项系双方情侣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在该笔转款发生时郑某某并未举证赵某某存在明确的向郑某某借款的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在情侣关系存续期间郑某某确向赵某某转出过46万元及别的部分款项,但赵某某亦向郑某某转出过大量款项,其中亦包含大量的几千元及多笔数万元不等的转款,在情侣关系结束后赵某某仍存在大量的向郑某某的转款,因此双方之间有情侣关系且互有大额转款,上述款项缺乏明确借贷合意,均难以认定为借款。最后,虽然赵某某在2021年7月11日的微信中有“一共拿了你46万元,我说还你50万,你要钱我给你”的陈述,但是根据当天的其他聊天记录可知,当天双方并未就双方往来款项逐笔进行核对,聊天主要内容也并非对双方往来款项结算或确定借贷关系,而系因感情纠纷产生的相关争执。故仅凭该份聊天内容难以双方对46万元存在借贷的合意。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赵某某与郑某某之间就本案诉争标的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赵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案中,对于是否为借款的认定,二审法院基于的是赵某某与郑某某存在长期的情侣关系,且涉案款项系双方情侣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在该笔转款发生时郑某某并未举证赵某某存在明确的向郑某某借款的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在情侣关系存续期间郑某某确向赵某某转出过46万元及别的部分款项,但赵某某亦向郑某某转出过大量款项,其中亦包含大量的几千元及多笔数万元不等的转款,在情侣关系结束后赵某某仍存在大量的向郑某某的转款,因此双方之间有情侣关系且互有大额转款,上述款项缺乏明确借贷合意,均难以认定为借款。故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主要是根据两个因素来判断双方是不是真的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一是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二是款项是否实际交付。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日后出现争议,我们应该提前准备好这些证据。如果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最好以书面形式记录,并明确写明借款金额、利息和还款期限。在支付借款时,尽可能地选择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此外,法院在审理时会仔细核查款项的详细情况,包括支付时间、用途等。因此,保留相关证据对于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至关重要。
培养健康的恋爱观,对于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情侣来说,应慎重考虑是不是通过出具借条、欠条的方式来表达情感或承诺。如果一方接受了这样的凭证,而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借贷关系,那么他可能会承担不必要的债务。因此,情侣们应当注意,在没有真实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莫轻易留下这样的凭证。
在接到法院的诉讼通知后,应依规定的程序积极向法院提交证据,并按时出庭。逃避不应诉有几率会使自己的权益受损。另外,由于诉讼过程和裁判文书的公开性,恋爱期间的隐私可能会被公开,这会对双方及其家人的形象和情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以降低纠纷对双方的影响。
当今社会,人们法律意识逐渐提升,维权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在此情况下,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每个人在生活中必须慎重思考的,该问题不仅会发生在于陌生人的交往中,亦有几率发生在与身边亲人或者情侣之间,而恋爱关系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中的人身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基于此形成的财产关系是予以保护的。在此情况下,恋爱期间的情侣应尽量对资金往来有明确目的性的备注,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保障双方恋爱关系的正常及稳定。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民革党员,东律韶华研究院婚姻家庭与特殊保护委员会委员。主要方向为道路运输与保安服务企业法律顾问,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件。目前为多家北京大型物流公司及大型保安服务公司可以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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