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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乐鱼体育直播   更新时间:2024-08-09 19:58:22

  《邹城市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法律和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国有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一)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群访集访处置和其他涉及一票否决的重大事项;

  (二)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资本预算、债务管控目标、重大投资方案和并购行为、企业章程及内控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缴纳税费、国有资本收益、对外捐赠、资产(工程)采购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对外担保、融资(抵押)贷款、出借(调度)资金;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薪酬管理办法和董事、经营层的薪酬事项;

  (六)公司运营管理模式调整、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调整、重要管理制度制定、用工招聘事项;

  (二)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下属公司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选聘、任免、奖惩和兼职;

  (五)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领导人员及财务负责人;

  (四)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应确定会议议题,除遇紧急状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成员根据职权分别提出,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决策前应认真调查论证,充分吸收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形成评估报告。对有几率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当实施法律审查。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意见。

  (三)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参与决策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沟通,但不得作出集体决策或影响集体决策。

  (四)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党组织和监事会,听取相关意见。很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一)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的形式,决策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作出决策。

  (二)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会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决策人事任免事项,可试行票决制方式。因故未参与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除国家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含重大商业机密和重要人事任免)外,应将相关材料提前送达参与决策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重组改制、职工安置等方案一定召开

  (四)对于重大问题存在比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状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五)决策时,依规定需要有关领导人员回避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企业监事会、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结果、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完整详细地记录在案,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

  (一)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紧急状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并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进行集体讨论评估,讨论情况记录在案。

  (二)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贯彻集体决策意见,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反映。

  (五)须向市政府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批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报方式,以请示件形式,附企业内部决策意见或其他有关文件材料,报市政府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

  第十一条 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的经营班子是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三重一大”事项,一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议事规则列入公司党组织会议、董事会、经营层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决策,各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决策范围、优化决策流程、责任追究等事项,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后方能实施。各母公司应负责指导所属子公司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出资和管理层级,层层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抓好工作落实,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委巡察机构要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纳入巡察重点,着力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拖拉疲沓、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敷衍执行等不担当不作为问题。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情况,应作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作为党务、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提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材料与事实有重大出入或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

  PDF版:邹政办字47号 关于印发邹城市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Word版:邹政办字47号 关于印发邹城市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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